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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核備。
(三)由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
業務。
(四)故消防機關應依法定之程序,要求應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遴用防火管理人
,並於審查防火管理人資火管理人資格及消防防護計畫上嚴加把關及主動
協助業者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方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
(五)各項提報表單及防護計畫書請至首表單下載處,下載使用。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法規項目 場所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細則第十三條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飯店
四.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500㎡以上)
五.餐廳(300㎡以上)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200㎡以上)
八.工廠、或機關(構)( 500㎡以上. 員工在30人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一)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30人以上(含員工)
(二)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三)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500㎡以上)
(四)咖啡廳(300㎡以上)
(五)圖書館、博物館(500㎡以上)
(六)運車站、高鐵車站
(七)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夜照顧、臨時
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防火管理主要業務內容
防火管理業務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一.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二.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三.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
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四.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六.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